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一、

一、 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韩方一侧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尊重沿岸国有关渔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本国国民及渔船遵守这些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