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三、

三、 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通讯联络方法。

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大韩民国政府代表就二〇〇〇年八月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