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二、

二、 双方相互通报第一款提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为圆满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通过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就具体方案进行协商。

本备忘录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陈耀邦 洪淳瑛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