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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3. 三、 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4.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附件二:

三、 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附件二:

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以下规定实施: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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