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一、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大韩民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海洋警察部门。 附件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