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二、

二、 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渔获量统计资料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