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立专家组。
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协商如下事项,并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根据需要,可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
缔约双方政府应尊重第二款第(一)项的建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轮流举行。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