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