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开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交换必要资料),应加强合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