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一致性审查

如缔约双方对是否存在为遵守仲裁建议和裁决而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相一致有分歧,此争端应通过诉诸本章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诉诸原仲裁庭。

仲裁庭应在收到请求后尽快召开会议,并应在书面通知提交后60天内提交报告。当仲裁庭认为其无法在此时限内提交报告时,应书面通知当事方迟延的原因和预计提交报告的期限。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任何迟延不得超过30天。

本章关于仲裁庭程序的条款在适当改动后也适用于本条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