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仲裁庭报告

仲裁庭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和缔约双方的陈述,在双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起草仲裁庭报告。

为使缔约双方能有机会审阅报告和提出意见,仲裁庭应当在其组成之日起90天内向缔约双方公布其初步报告,报告应当对事实和争端一缔约方是否遵守本协定项下的义务作出认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仲裁庭认为无法在90天内散发初步报告,则应当书面通知缔约双方迟延的原因和预计发布报告的期限。除非缔约双方另行商定,任何迟延不应超过30天。

一缔约方可在收到初步报告后10天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意见。除非缔约双方另行商定,仲裁庭应当在考虑缔约双方的书面意见并进行其认为合适的进一步审查之后,于初步报告公布后30天内向缔约双方公布最终报告。仲裁庭最终报告自散发10天后应当作为可获得的公开文件,并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对秘密信息进行保护。

仲裁庭报告是终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