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缔约双方可在任何时间一致同意仲裁庭中止工作,中止期限自达成此种一致时起不超过12个月。如仲裁庭工作中止12个月以上,除非缔约双方另行商定,设立仲裁庭的授权应告终止。

缔约双方可一致同意终止仲裁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