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程序规则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程序应当根据附件五(仲裁庭程序规则)规定的《仲裁庭程序规则》进行。这些规则及本章规定的任何时限范围可由联合委员会修订。

除非缔约双方在根据第一款自收到设立仲裁庭请求之日起30天内另有约定,仲裁庭的职权范围应为:

“按照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依据第七十七条(仲裁庭的设立)提出的设立仲裁庭请求中提及的事项,以及为争端之解决作出法律、事实的调查结果并提供相关理由”。

仲裁庭应当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裁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应依照多数意见作出裁决。仲裁庭成员可就未获一致同意的事项提出各自的意见。仲裁庭不得披露与多数意见或少数意见有关的成员。

仲裁庭应某一争端方的要求或自行决定,可向其认为合适的专家寻求科学信息或技术建议。

仲裁庭的费用,包括仲裁员的报酬应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