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仲裁庭的设立
缔约双方之间有关本协定下权利和义务解释的争议,如未能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通过直接磋商或联合委员会解决,或在涉及紧急事项时未能在30天内解决,则起诉方可以向另一缔约方提出书面请求,将有关问题提交仲裁庭。
仲裁请求应当指明具体争议措施,并提供起诉的法律依据概要。
仲裁庭应当由三名成员组成。在根据第一款收到仲裁请求之日起25天内,缔约双方应当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庭成员。两名被指定的仲裁庭成员应在第二名成员任命30天内一致同意指定第三名成员。第三名成员不得为缔约双方国民,也不能在任一缔约方境内惯常居住。依此方式指定的成员为仲裁庭主席。
如果任一仲裁庭成员在根据第一款收到书面仲裁请求之日起55天内未能被指定,经任一缔约方请求,世贸组织总干事在此后的30天内指定该成员。如果世贸组织总干事为任一缔约方的国民或无法履行此项职责,则应当请求非任一缔约方国民的世贸组织副总干事履行此项职责。如果世贸组织副总干事也无法履行此项职责,则应当请求常设仲裁法院院长履行此项职责。
所有仲裁庭成员应当:
在法律、国际贸易或解决国际贸易协定争端领域具有专业知识或经验,以及如果可能的话,在争端所涉事项领域具有专业知识;
依据客观性、可靠性和良好判断进行严格挑选;
独立且不隶属于任一缔约方或者接受任一缔约方指示;
遵守符合世贸组织WT/DSB/RC/1文件确定的相关规则的行为准则。
如果依照本条任命的仲裁庭成员辞职或无法履行职责,应当按照任命原任成员规定的遴选程序在15天内任命继任成员。继任成员应当拥有原任的所有权力和职责。继任成员任命期间,应当中止仲裁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