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斡旋、调解和调停

经缔约双方同意,斡旋、调解和调停是缔约双方自愿采取的程序。这些程序可在任何时候开始和终止。这些程序亦可与按照本章规定设立并正在进行的仲裁庭程序同时进行。

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的程序应当保密,且不得损害缔约双方在其他任何诉讼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