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保密

缔约双方提供的所有与进境、出境、预裁定以及货物过境有关的信息应作为秘密来对待,并依据缔约双方各自法律受到作为行业秘密的保护。未经信息提供人或部门明确同意,缔约双方部门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