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合作与磋商
缔约双方之间为了便利贸易采取的进一步适当的措施,可以由缔约双方确认并提交联合委员会考虑。
缔约双方应在相关多边论坛的场合加强贸易便利化的国际合作。缔约双方应评估相关贸易便利化的国际倡议,以便进一步确认联合行动对双方共同目标有帮助的领域,并提交联合委员会考虑。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开展行政互助,以确保海关法的正确实施,海关程序的审查,违法行为的预防、调查和打击,从而在监管和促进便利化之间实现令人满意的平衡。
为增进互信和促进贸易便利化进而实现双方高水平的联通,缔约双方海关以“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为基础推进合作。
任一缔约方可要求就在本章执行或实施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通过缔约双方各自海关当局的相关联络点进行。联络点的有关信息及该信息的变更应及时向对方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