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复议与诉讼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内法提供给进口商、出口商或任何受海关行政裁定或决定影响的人,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决,依据国内法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向独立于或高于作出原决定或裁决的海关部门或海关官员的另一海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以及

依法向司法部门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