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边境部门合作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涉及边境和其他进出口监管的机构和部门就其程序进行合作与协调,以便利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