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货物的暂准进口

每一缔约方均应依据其承诺的国际标准及其国内法对暂准进口的货物给予便利。

在本条款中,“暂准进口”是指特定货物进入一方关境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免于支付关税的海关程序。这样的货物的进口应有明确目的,并应在一定时间段内复运出境,且除了使用的正常损耗外货物没有产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