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处罚

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措施,允许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在税则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享受本协定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