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费用与规费

每一缔约方均应依照《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条第一款,确保所有的在进口或出口时征收的或者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任何性质的费用与规费(除了海关关税、等同于国内税的收费或者其他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国内费用,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将被限制在所提供的服务的大概成本范围内,并且不能被作为国内货物的间接保护措施或者出于财政目的考虑而对进口或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每一缔约方均应公布费用与规费的信息。缔约双方应尽量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信息。此类信息可以包括费用与规费的种类、收取以及计算方式。

经请求,一缔约方应提供货物进口至该方所收取的费用与规费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