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预裁定
货物实际进境前,应进出口商或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人或被授权的代理人1提交包含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申请,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应在合理的时间限制内,作出有约束力的书面预裁定,不收取费用,这些预裁定是关于:
一项商品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一项商品的税则归类;以及
缔约双方可同意的其他类似事项。
一缔约方如拒绝作出预裁定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拒绝作出预裁定的依据。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在作出的预裁定基于的事实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预裁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或自预裁定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进口方海关当局可以依据其国内法在特定条件下撤销或废止已生效的预裁定。
每一缔约方应尽力使作出的预裁定中对其他贸易商有重要利益的信息公开,同时需保护涉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