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

缔约双方就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