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风险管理
每一缔约方应基于风险管理确定被查验的人员、货物或运输工具,以及查验程度。
在识别和处理缔约双方关境之间移动的与进境、出境、过境、转关或最终用途使用终结有关货物的风险时,或者非自由流通货物风险时,各方应系统地采用客观的风险管理制度与做法。
每一缔约方的包括单证检查、人工查验或稽查在内的与海关监管和国际贸易有关的边境手续应基于科学依据且不应过于繁琐,以便缩小受本条第二款所述风险的影响。
每一缔约方应基于风险管理确定被查验的人员、货物或运输工具,以及查验程度。
在识别和处理缔约双方关境之间移动的与进境、出境、过境、转关或最终用途使用终结有关货物的风险时,或者非自由流通货物风险时,各方应系统地采用客观的风险管理制度与做法。
每一缔约方的包括单证检查、人工查验或稽查在内的与海关监管和国际贸易有关的边境手续应基于科学依据且不应过于繁琐,以便缩小受本条第二款所述风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