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主管海关机构

缔约双方应指定办理货物申报或办理通关手续的海关办公机构。在确定这些海关办公机构的职责、地点以及工作时间时,尤其应将贸易需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经贸易商请求且理由合理,每一缔约方应在允许的资源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海关机构之外进行海关监管和履行海关程序。任何相关费用或规费应大致以海关所提供劳务的成本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