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简化国际贸易程序
缔约双方应适用简单、合理及公正的海关和边境手续。
缔约双方应限制相互间货物贸易过程中的检查、手续以及所需文件的数量,采用那些必要的、适当的方式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简化进出境和过境手续的频率和复杂性,减少和简化进境、出境和过境单证要求,双方应确保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
以快速清关和放行货物;
以减少守法成本和时间为目标;以及
所选择的最少限制贸易的措施。
进口方不得要求进口商提供出口报关单的原件或副本,除非是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双边海关行政互助渠道提出。
缔约双方应使用基于适当国际标准的高效的海关和贸易相关程序,以减少在双方贸易往来中的贸易成本和不必要的延误,尤其是世界海关组织(WCO)的标准、指引与推荐做法,包括《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修订版),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框架下相关的国际与区域组织的标准。
每一缔约方应采用或保持以下程序:
允许在货物实际进口前提前进行电子申报并做信息处理以加快通关;
允许进口商在满足该缔约方的所有进口要求之前提取货物,前提是该进口商提供足够担保,并无须进一步检查、实地查验或提交任何其他材料;
提供海关当局以及其他相关边境部门以电子支付收取关税、税费、费用和规费的可能;以及
允许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入境海关监管场所转移到另一个海关监管场所,然后在该海关监管场所完成清关或货物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