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透明度
每一缔约方应迅速在互联网上,尽量使用英文,公布以下内容:
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关于进境、出境以及过境程序相关的描述,包括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以便利益相关者可以获得货物进出境和过境相关的实用流程;
该缔约方关境内与进出境及过境相关的表格和文件;以及
咨询点的相关信息。
每一缔约方应设立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海关与其他边境事务咨询点,尽可能使用英文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络。缔约双方不应就此类咨询收取费用。
每一缔约方应在促进和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中考虑各自企业界的需求,特别是应当关注中小企业的利益。
每一缔约方应在可行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相一致的方式,提前在互联网上公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草案,以便给予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公布与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