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总则
为维护本国企业界的利益并通过此协定为企业界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缔约双方同意将以下原则作为海关当局以及贸易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基础:
海关及其他边境相关贸易程序的透明、高效、简化、协调及一致;
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管理一致、公正、可预知以及合理;
国际标准的推广应用;
与多边协议保持一致;
信息技术的最大应用;
高标准的公共服务;
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海关及其他边境管制措施;
每一缔约方内部海关当局与其他边境部门的合作;以及
缔约双方之间以及与各自企业界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