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为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缔约双方应:
尽可能简化货物贸易和相关服务的海关和边境手续;
促进缔约双方间的合作,以加强双方参与制定和实施有关贸易便利化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以及
在联合委员会框架内就贸易便利化问题开展合作。
为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缔约双方应:
尽可能简化货物贸易和相关服务的海关和边境手续;
促进缔约双方间的合作,以加强双方参与制定和实施有关贸易便利化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以及
在联合委员会框架内就贸易便利化问题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