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领土适用
除第三章及相关附件另有规定外,本协定应适用于:
就中国而言,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包括领陆、领空、内水和领海及其海床和底土,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行使主权权利和(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区域;
就塞尔维亚而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领土,包括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领陆、内水和领空。
除第三章及相关附件另有规定外,本协定应适用于:
就中国而言,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包括领陆、领空、内水和领海及其海床和底土,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行使主权权利和(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区域;
就塞尔维亚而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领土,包括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领陆、内水和领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