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通知与合作

缔约双方应相互提供原产地证书样本,包括安全特征的信息、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所使用的印章样本、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号码的样式,以及负责核查原产地的海关当局的地址。

为确保本章的恰当适用,缔约双方应通过海关当局相互协助,核查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以及这些文件中所载资料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