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微小差错
如果发现原产地证明中的描述与为办理进口产品手续而向海关当局提交的文件中所作的描述有轻微差异,如果正式确定该文件确实与所申报的产品相符,不应事实上使原产地证明无效。
原产地证明上的微小差错,如打字错误,如不至于导致对这些文件中所作描述的正确性产生怀疑,则不应导致本条第一款所述文件被拒收。
如果发现原产地证明中的描述与为办理进口产品手续而向海关当局提交的文件中所作的描述有轻微差异,如果正式确定该文件确实与所申报的产品相符,不应事实上使原产地证明无效。
原产地证明上的微小差错,如打字错误,如不至于导致对这些文件中所作描述的正确性产生怀疑,则不应导致本条第一款所述文件被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