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进口的要求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本章第三十六条(原产地证据文件)规定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对从另一缔约方进口的原产产品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为了获得优惠关税待遇,进口商应当按照进口方适用的程序,在进口原产产品时申请优惠关税待遇,并根据第三十六条(原产地证据文件)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本条第二款所述原产地证明文件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进口方的海关当局提供。

如果进口商在进口时未持有原产地证明文件,则进口商可根据进口方的国内法在进口时提出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进口方的国内法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以及可能被要求提供的其他与进口有关的文件。进口方海关当局应当根据国内法完成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