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原产地文件的保存

每一缔约方应当要求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保存证明产品原产资格以及产品符合本规定的证明文件至少3年。

每一缔约方应当要求其授权机构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及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至少3年。

在本协定框架下,享受优惠待遇的进口商、出口商应分别遵守进口方、出口方的国内法规定,并应其要求提交证明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