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
出口产品可根据本章规定视为原产于缔约一方时,原产地证书应在产品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出口商、生产商或其根据国内法确定的授权代表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要求。
原产地证书应当依照附件三所示格式,用英文填制并正确署名和盖章。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在特殊情况下未能在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自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原产地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的证书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意外损毁时,如果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经核实未被使用,则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副本”字样并注明之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及签发日期。经核准的副本在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期内有效。
在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进口方海关可以接受超过有效期的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