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原产地证据文件
为确认货物原产状态以申请享受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下列原产地证据文件之一:
本章第三十七条(原产地证书)所述的原产地证书;或者
本章第三十八条(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所述的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为实现本条第一款,双方可同意建立电子系统,允许第一款第(一)和第(二)项所列的原产地证明以电子方式出具和(或)以电子方式提交。
为确认货物原产状态以申请享受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下列原产地证据文件之一:
本章第三十七条(原产地证书)所述的原产地证书;或者
本章第三十八条(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所述的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为实现本条第一款,双方可同意建立电子系统,允许第一款第(一)和第(二)项所列的原产地证明以电子方式出具和(或)以电子方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