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部分 原产地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一部分 原产地规则 第三十四条 属地原则 本章第二十三条(原产货物)及第三十二条(中性成分)所规定的获取产品原产资格的条件应在缔约一方境内满足而不被中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