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直接运输

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只能给予满足本章要求且在缔约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原产货物。

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从出口方运至进口方的货物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仍可视为直接运输:

未经非缔约方运输的货物;以及

不论是否在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仍应视为在缔约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货物的转运被证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考虑;

该货物不在当地进行贸易或消费;以及

货物未经过除卸货、重装、拆散货物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处理以外的其他任何处理,货物不在该区域进行后续生产或任何操作,货物在非缔约方转运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为证明符合上述第二款各项要求,需向进口方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的文件或者满足进口方海关要求的其他任何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