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在该货物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中性成分的原产地应当不予考虑。上述中性成分包括但不限于:
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用于测试或检验产品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工具、模具及型模;
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以及
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