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包装材料和容器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只要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这些零售用包装材料与容器应不予考虑。
尽管有第二款规定,对于必须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情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只要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这些零售用包装材料与容器应不予考虑。
尽管有第二款规定,对于必须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情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