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货物一并报验和归类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被视为该货物的一部分:
与该货物一并开具发票;以及
其数量和价值都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对于适用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本条第一款中所述的附件、备件及工具可不予考虑。
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及工具的价值应当视情记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价值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