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完全获得产品
下列产品应视为完全从一缔约方获得:
从一缔约方土壤或海底提取的矿产品;
在一缔约方种植或收获的植物,包括水生植物和蔬菜产品;
在一缔约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在一缔约方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在一缔约方从卵、幼虫、苗或鱼种出生并长大的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等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
由一缔约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该缔约方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
由一缔约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
在一缔约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第(六)和第(七)项所述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
仅限在一缔约方回收原材料的制造作业产生的废物和碎料;
从一缔约方领海以外但该方根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享有专有开发权的海床或海床以下开采的产品;
完全用上述第(一)至(十)项所列产品在缔约一方加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