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区域价值成分(RVC)

本章第二十三条(原产货物)第(三)项所述的区域价值成分(RVC)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

RVC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VNM为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VNM应根据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进口时的海关完税价格确定。如果该价格未知且无法确定,则应适用该材料在出口方的第一个可确定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一缔约方获得原产地位的产品,如果作为另一产品生产的材料在该方进一步加工,则在确定最终产品的原产状态时,不考虑该原产材料的非原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