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原产货物

就本协定而言,下列产品应被视为原产货物:

根据本章第二十四条(完全获得产品)的规定,完全在该缔约方获得或生产;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或者

除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列出的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的货物外,该货物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