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协调制度”指根据1983年6月14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所界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现行版本;

“运输”是指商品从一个出口商同时发往一个收货人;

“海关价格”是指根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所确定的价格;

“出厂价格”是指向在对产品进行最后生产或加工一方的生产商支付的出厂价,包括使用的所有原材料的价值、与生产有关的其他花费再减去一般可出口退税的各项国内税。最后一次加工或处理已分包给另一制造商的,“制造商”一词是指雇用该分包商的企业;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格没有反映出在该方实际发生的与产品制造相关的所有成本,则出厂价格是指所有这些成本的总和,减去获得的产品出口时可出口退税的任何国内税;

“货物”指材料和产品;

“生产”是指任何形式的劳动、加工,包括装配;

“产品”是指被生产的产品,即使它是为了在另一生产工序中后续使用;

“材料”是指用于产品生产的组成成分、原材料、部件、零件等;

“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规则不被认为源自缔约一方的材料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授权机构”是指经缔约一方的国内法或其政府机构指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