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基准税率

对于每个产品而言,对缔约双方进口所适用的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所规定连续性降税的关税基准税率,应是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若一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任何时点降低其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只要该税率低于根据其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所计算得出的关税税率,该税率应适用于本协定涉及的相关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