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关税消除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提高任何现存的关税,或者加征任何新的关税。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附件一(关税承诺表)对另一缔约方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货物减让或消除关税。
关税包括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税和费用,但不包括:
与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所征收的相当于国内税的任何费用;
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世贸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或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实施的任何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和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实施的任何税收;以及
与进口有关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成本的任何手续费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