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民待遇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给予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在作必要修改后被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