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部分 实施程序 第十章 最终条款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九十二条 第二部分 实施程序 第十章 最终条款 第九十二条 终止 每一缔约方可通过外交渠道向另一缔约方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应于该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终止。 在收到本条第一款项下通知后30天内,任一缔约方可就为进一步做好本协定终止的准备提出磋商请求。该磋商应在一缔约方提出请求后的30天内启动。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